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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信息来源:双江县纪委监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稿时间:2021年09月22日  ‖  查看3449次  ‖  

组织机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每届为五年。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设有1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息技术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第六纪检监察室、第七纪检监察室、案审室(申诉复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派驻15个纪检监察组: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派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派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派驻水务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农业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林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教体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

(一)办公室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县纪委县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县委巡察机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和派驻(出)机构涉案款物保管;负责机关、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干部职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等;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等。

(二)组织部职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负责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乡(镇、农场管委会)纪委(监察室)领导班子成员提名和考察等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县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按干管权限,负责审批、办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出国(境)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干部,各乡(镇、农场管委会)纪委(监察室)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三)宣传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五)信访室职责。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县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出)机构和乡(镇、农场管委会)纪委(监察室)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信访室加挂检举举报平台中心牌子。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责。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县委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下级纪委监察室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

(七)信息技术室职责。负责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整合、统一管理相关信息,承担特定信息查询、核实等工作;负责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电子取证相关装备的使用管理等。

(八)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室职责。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乡(镇、农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乡(镇、农场管委会)和部门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进行审查调查;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室管理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九)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县纪委县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镇、农场管委会)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县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案件审理室加挂申诉复查室牌子。

(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巡察机构和派驻(出)机构干部,县(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市管企业、市属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十一)派驻机构名称及职责。根据党章、监察法有关规定,县纪委县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新设或更名的,派驻机构名称作相应变更。 

 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县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和科级以下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县纪委县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县委管理的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完成县纪委县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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