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廉政教育 >> 政策法规
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工作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双江县纪委监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稿时间:2019年01月02日  ‖  查看1530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扬纪检监察机关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成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委巡察办,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全体干部职工(编制不在县纪委监委的派驻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则包括:总则、工作纪律、公文处理、会议、廉洁自律、学习培训、出差、请销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公务接待、安全保卫和综治、激励、慰问和关爱、家访、环境卫生、派驻机构管理等制度。

第四条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管理遵循依法办事、按章治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与时俱进、务实高效,权责分明、团结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条  严守上下班纪律。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因审查调查等工作特殊需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一定时间内调整或适度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应当经分管、协管领导同意,并保证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半小时的,视作旷工半天,超过1小时的,视作旷工1天;早退超过半小时的,视作旷工半天,超过1小时的,视作旷工1天。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汇总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考勤记录,将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纳入重要日常工作,进行严格考核管理,适时公布出勤情况。

(二)上班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闲聊,不做与学习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巩固发展文明单位创建成果,文明用语、礼貌待人、高效办公,积极参与卫生扫除清洁活动,保持办公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文明、卫生、安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爱护公物,下班时关水断电、锁好门窗,节约能源和办公用品。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逐级向上级机关或委领导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原则上不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需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的出台;单位重大活动事项及其他需要请示的事宜。

(二)需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的事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单位重要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自身建设、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

(三)需向县纪委、监委领导请示的事项,包括:机关各部门以纪委、监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各部门干部出差等事宜。

(四)需向县纪委、监委领导报告的事项,包括: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完成纪委、监委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强化保密教育,严格保密检查,规范涉密载体、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坚决维护、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八条  实施分工协作制度。

(一)县委巡察机构和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要明确本部门、机构人员分工,确保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均有具体人员负责。

(二)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或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须以工作交接清单的形式进行书面交接。

第九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

(一)法定节假日除外,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离开双江城区外出,须向主要领导报告;机关各部门的同志离开双江城区外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干部调训、抽派到外单位参加有关工作,须按程序报经主要领导同意;乡(镇)、农场纪委书记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离开双江外出的,应向主要领导报告。

(二)外出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双江自治县领导干部离双外出报告审批表》(简称“外出报告审批表”)。经批准外出后,外出人员应当将《外出报告审批表》送组织部留存备查。

(三)干部出国(境)报批和管理事项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公文处理

第十条  公文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文的起草、修改、校核和呈批;公文的签收、登记、分文、拟办、传阅、批抄、注办、督办、反馈和保密;公文的编号、印刷和用印;公文的管理、使用、清退和销毁;公文的立卷、归档、查阅和利用。

第十一条  公文处理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遵守政治引领、注重实效,明确权限、逐级行文、准确规范的行文规则,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公文的起草、修改、校核、呈批、编号、印刷、用印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公布和备案事宜的具体规范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单位来文、来函,除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外,统一由办公室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领导批示后,再分送有关部门、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农场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直各部门报送县纪委、监委的请示,须在收文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有规定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如涉及问题比较重要敏感,应尽快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公文印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办公室统一要求办理,并做到迅速、准确、整洁、美观、节俭,不积压文件。公文的分发,必须严格执行签收发放制度,不得随便递交非收发人员代交代送,不得错发、漏发、多发,以确保文件发送的及时、准确、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  公文利用和管理。

(一)制发的公文,印发范围按要求执行。公文的阅读传达范围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和缩小。单位制发的普发性文件,应分别印送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县委巡察办、机关各部门。

(二)公文的清理和清退由收发人员负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三)公文每年清退1次。当年的公文和刊物应于次年3月底前清退完毕。清退时应履行签收手续。凡列入清退的公文、刊物,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第十七条  公文立卷归档。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定,凡上级下发的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政策性文件、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形成的公文,以及其他具有查阅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形成文书档案归档。

(一)各部门、机构形成的文书档案,年终办理完毕后应尽快移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

(二)按照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各部门、机构要指定专人为档案网络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机构需归档的公文材料进行整理,并在办公室档案人员的指导下形成文档卷宗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保密。

(一)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禁止将“绝密”“机密”“秘密”级公文、材料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

(三)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必须严格进行登记,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监销。在销毁公文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介入,以防泄密。非特殊情况下个人不得销毁公文。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书记 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专题会议事规则(试行)><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常委会 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双纪办发﹝2018﹞1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中涉及相关业务事项的会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组织召开。

第二十  由县纪委、监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组织的会议,按照该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召开。

二十二  协助上级纪委、监委在双江辖区内召开的会议,按照上级纪委、监委确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具体组织服务和接待相关事项,以会议服务保障方案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支部、工会、妇委会等组织的会议,按照各自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召开。

党员年度组织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由机关党支部牵头负责,以支部为单位按要求组织召开。

 

第五章  廉洁自律

二十四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照党的“纪律部队”的标准,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

二十五  各部门、县委巡察办负责人要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切实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十六  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领导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  组织部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严肃处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规程另行规定。

 

第六章  学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策和业务知识,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履职尽责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和理论素养,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形势政策。积极开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开展新发展理念学习教育,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增进干部职工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重大会议精神,准确把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和动态。

(三)法律法规。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学习,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推进法治纪检监察建设。

(四)业务知识。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深刻把握领会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五)道德教育。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展具有行业特色、职业特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开展先进典型选树和学习活动,营造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

(六)其他重要内容。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强化历史文化知识和国学经典学习教育,培养干部职工健康生活情趣,提升干部职工文化修养,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持续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和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树立诚信守法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学习的主要形式。

(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县纪委常委会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中心组学习,由宣传部牵头,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委配合组织实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内容、组织形式、工作责任、管理考核及其他事项另行规定。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书会学习。由宣传部牵头,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配合组织实施。具体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组织形式等事项以学习方案的形式确定。

(三)干部职工集体学习。由机关党支部牵头,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配合组织实施。具体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组织形式等事项由机关党委视情确定。

(四)落实干部培训教育制度。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省、市、县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根据学习培训内容由组织部提出初步人选意见,按程序报审后派员参加,并由组织部做好参训人员的跟踪管理、服务和痕迹记录等工作。

组织部适时牵头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集中脱产培训。各部门、机构统筹安排好工作事项,组织和支持本部门、机构干部职工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职工参加外出脱产学习的,学习结束返回单位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学习情况和心得体会向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汇报和分享。

(五)干部在线学习和干部在线学法考试。组织部、宣传部分别做好干部在线学习和干部在线学法考试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全体干部职工按要求完成规定学习时间、学分、内容,通过考试考核。

(六)群团组织学习。工会、妇委会等按照各自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三十一  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支持干部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按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教学安排,提供必要的面授和考试时间,保证其完成学业;对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提升或硕士、博士学位的,按规定给予适当报销和奖励。

三十二  鼓励干部职工参加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其他各项学习考试,参加相关资格考试或水平测试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七章  出差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中共双江自治县委办公室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双办发〔2014〕17号)及《中共双江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双江自治县客情及领导外出报告审批工作的通知》(便签)规定执行。主要领导出差,事先按照县委管理规定报县委审批;副书记(副主任)出差,事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县委和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余科级领导出差,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职工出差,必须经单位分管、协管领导审批同意。全体干部职工离开单位时,须告知办公室,说明下乡或外出地点、事由、时间。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双江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双政办发〔2014〕117号)。在县内20公里(不含20公里)以外出差的,出差费用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以内,以实际发生费用凭发票报销;住宿费用超出标准限额的,给予报销标准限额部分;伙食费和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交通费,只报销途中伙食费。

第三十五条  到县外出差,统一派车和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用不予报销,只准按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费;不统一派车但安排食宿的,食宿费不予报销,交通费和往返途中的伙食费按规定报销;不统一派车和不安排食宿的,差旅费按照《双江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六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出差的,同机关统一标准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返回后,一周之内凭出差审批单(有出差通知文件的凭文件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没有出差审批单或出差文件通知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超出《双江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工请(休)假,原则上先请公休假,并填写《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双江自治县监委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报组织部备案,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的,需按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假期满后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审批权限。

(一)一般干部请假在1天以内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1天以上2天(包括2天)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请假在2天以上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审批。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请(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请(休)假,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包括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第四十一条  请(休)假的条件。

(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如无特殊紧急情况,请病假3天以上,应当附诊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二)事假。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年休假、节日和假期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申请事假。

(三)婚假。干部职工本人登记结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给予婚假。

(四)年休假。符合国家带薪年休假规定条件的,给予休假。休假时间应当在年度内安排,按程序审批。

干部职工请假时,原则上按国家规定优先使用年休假。请事假期限在可享受年休假期限的范围内,且尚未享受年休假的,年底冲抵年休假。

(五)探亲假。干部职工符合国家、省有关探亲假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六)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按规定给予丧假。

(七)产假、护理假。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按规定给予产假、护理假。

四十二  干部职工请婚假、年休假、探亲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期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请病假的最高期限根据实际病情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探亲假、婚丧假,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各类假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鼓励干部职工按规定休假。统筹安排,合理调剂,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既不能因休假影响工作,也不能以工作为借口随意取消法定休假。休假时间一般在年度内安排,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四条  科级领导在请(休)假期间,涉及需要参加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本人在双江辖区或虽不在双江辖区但可以赶回来参加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原请(休)假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十五条  请(休)假到期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向批准领导报告销假。因特殊原因经领导同意超假的,销假时须在请(休)假条上注明超假天数。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无故不上班或请(休)霸王假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干部职工因工受伤或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需要诊疗或休养的,按规定进行诊疗或休养。属于因工受伤或视同工伤的,诊疗或休养的期限、场所等事项,由干部职工本人以适当的方式向组织部报备。

第四十七条  干部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和提拔任用的基本条件之一。由组织部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工作安排、会议考勤、请销假、节假日值班等情况进行考评,年末在机关内部予以通报。  

第四十八条  干部职工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当年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县纪委、县监委财务管理工作,会计、出纳根据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一)会计的主要职责:负责经费的计划、领拨;编制会计报表,编制预、决算报告,季度、年度的财务状况分析说明书;做好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工作以及内外协调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财会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各种统筹经费的核算及原始单据的审核;办理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出纳的主要职责: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业务,做好现金、存款的出纳日记帐、原始单据、工资的核销及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使用;协助组织部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十条  县纪委、县监委的所有资金收支业务,统一由财务室负责管理。县委巡察办、机关各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单立帐户。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开支原则。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为重点,所有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办理。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书记授权,实行“一个口子”(办公室)统筹、“一支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的原则。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树立紧缩开支、勤俭节约意识,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共同做好机关财务工作。 机关日常支出由办公室负责人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同意后由办公室按交办意见办理。重大开支项目(包括大宗采购项目)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核、审批制度。

(一)接待、会务、定点采购等,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按规定报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凡未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私自接待或购买的物品不予报销。

(二)经费开支经单位财务室会计审核后,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3000元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的,经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

(一)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严格审核把关,做到账务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及账物相符,对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支出不予报销。未经签字的单据,一律不准报销。

(二)严格财务手续。对违反程序、不合规定、数字不准、品名、数量、单价不清、公章模糊、无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的发票,以及差旅费报销凭证中交通、住宿记载与批准往返的起止时间、地点、价目不符的,不予报销。

(三)对固定资产及废旧材料的残值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由办公室安排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四)购买办公用品,应坚持必需、少量、勤买、节约的原则,统一由办公室购置、管理和发放。其他各部门和个人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

(五)当年发生的款项应在当年结清,如特殊情况不能核报的,须向财务室说明情况,以便进行财务处理。

(六)会计每月底要对会计凭证进行装订、年终将装订后的会计凭证等有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归档时间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每月的会计报表除报送财政外,还须送两委领导阅知。季末、年末根据预算的收支情况,要编制财务状况分析说明书,并送两委领导阅知。会计账务要自觉接受单位领导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审计。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凡在1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办公用品等流动资产,由财务室负责资金核算和管理。

(二)日常办公用品应核准消耗定额,做到计划采购,严格管理。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如实登记,并适时进行公示。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凡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建筑物、陈列品和图书等固定资产以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同类物资,由财务室建立档案,统一登记和管理,使用各部门负责维护和保养。

(二)对闲置、使用年限到期和报废的资产,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指派人员按规定程序负责购置。发票收据、凭证和技术资料交财务室登记入帐,并更新《固定资产登记表》。

(四)凡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设备、物资要认真登记,建立设备帐卡和设备档案。对价格不明的物资,由办公室与使用部门按现行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进行作价,并记入固定资产台帐和会计总帐。县纪委、监委决定赠送外单位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出具资产变动证明,并进行帐务处理。

(五)使用或借用贵重器材和物品的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物品、器材交回办公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交流轮岗、退休等人员,在离开原岗位之前应办理个人保管和使用的资料与物品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时,接收人应分类清点核对,办公室派人监交,监督人应认真监督核实,移交毕,各方签字盖章后,移接交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各保存一份。

(六)借用本单位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的原则,严格实行借用登记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故意或不当使用单位资产造成损害、损失的,或管理不当导致单位资产遗失的,应当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车使用。公车使用严格按照《双江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车改发〔2016〕2号)、《双江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乡镇两农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双车改办发〔2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务出行应当尽量选择使用公共交通方式。符合公务用车使用条件、确实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安排车辆及驾驶人员。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且不能通过公共交通方式获得出行保障,用车部门、机构须提前至少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向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衔接用车事宜或者通过市场渠道办理车辆租赁相关事宜。用车过程中产生的燃油、过路、停车等费用,由负责公务出行的人员先行垫付或按照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

(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

(二)用车登记。坚持“公车公用”原则,车辆主要用于本单位办公、办案等。两委领导及各部门用车,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派车。遇特殊情况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直接指派出车时,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车辆去向,并进行登记。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驾驶员私自出车。

(三)燃油管理。车辆加油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管理,并分车核算。

(四)专人驾驶。车辆由专职司机专人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未经许可不准私自出车和将车辆转借他人。

(五)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本人按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对应驾驶员自行负担。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人员向办公室提出,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保养,重大的维修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到定点修理厂,且一般应有2人到场办理有关手续,每月结算1次车辆修理费用。  

(六)车辆停放。车辆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停放在县委大院制定车位内,确保安全。车辆下乡或出差期间,须停放在安全场所。  

(七)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筹,驾驶员具体负责,按时为每辆车办理好车辆保险事项。  

第六十条  驾驶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强化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爱护车辆,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良好,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二)严守秘密。不打听、不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秘密;不泄露、传播、扩散自己知道的工作秘密和其他涉密事项。

(三)安全守纪。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服从安排,随叫随到,不以车谋私,不弄虚作假,不以单位名义和领导名义谋取私利;严禁酒后驾车;未经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优质服务。团结同志,发扬集体主义和团结协作精神;跟随单位领导出差时,要兼顾领导的服务工作;无论领导或一般干部用车都要平等待人,相互尊重;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时,在办公室上班协助办公室做好相关日常工作,同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按时出车。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违规责任。

(一)因公出差肇事的,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该驾驶员应承担的责任情况进行处罚。

1.造成损失5万元以内,负全部责任的,该驾驶员承担8%;负主要责任、半责、次责的,分别承担其责任范围的4%、3%、2%。

2.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负全部责任的,该驾驶员承担10%;负主要责任、半责、次责的,分别承担其责任范围的5%、4%、3%。

(二)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所发生费用自理外,还要严肃追究个人责任;擅自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并承担与经济损失等额的处罚或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三)行车违章及事故处理。发生违章、事故或被交管部门扣证、处罚,罚款费用均由其个人负责;因驾驶员工作失职或人为因素(如缺水、缺油等)造成车辆及零部件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第十二章  公务接待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双江自治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双办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双办发〔2017〕104号)、《关于印发临沧市国内公务接待“十不准”的通知》(双办发〔2017〕146号)、《中共双江自治县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发〔2018〕6号),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十三条  接待原则。

(一)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特殊情况先口头报告,后及时完善审批手续;

(二)坚持热情周到,节约从简;

(三)坚持统一安排,严格标准;

(四)坚持对口接待,避免客少主多;

(五)坚持有利身心健康,尊重民风民俗。

第六十四条  接待对象。

(一)因公务活动来本单位的上级或下级单位人员;

(二)因公务活动来本单位联系工作的外州市、县相关单位人员。

(三)因公务活动来本单位的联系挂钩村干部。

(四)其他需接待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接待办法。

(一)上级处级领导来双江的,由办公室填写客情报告单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委、政府领导批示进行接待。

(二)其他接待:属单位领导安排接待的,由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接待;属各部门对口接待的,由各部门与办公室衔接,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接待。

(三)接待下属纪检监察机关人员既实行对口接待,陪餐人员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部门接到来双江客情后,应及时向办公室通报,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工作。事先未向办公室通报的,视为个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五)接待费用核销实行“四单合一”或“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审核领导和办公室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核销费用时,负责具体接待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公务接待清单、用餐(点菜)消费清单、公务卡刷卡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四单或三单”,“四单或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第六十六条  接待标准。

(一)控制在双江自治县接待规定的范围内。来客有协办要求的,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协助办理,不负担其费用。上级有特殊交办意见的,按交办意见办理。 

(二)严格执行住宿标准。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简化用餐形式。以双江家常菜、地方特色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三章  安全保卫和综治

六十七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县纪委、县监委在办公室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怖主义、维护稳定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痕迹管理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的研制、修订、启动、实施、评估等工作。

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怖主义、维护稳定工作2次,做到与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年初分管领导与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各部门、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机构干部职工签订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县纪委、县监委年底对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门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怖主义、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贯彻落实情况良好的,授予“平安科室”称号。

六十八  县委巡察办、机关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全体干部职工按照综治主管部门的安排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主动抓好家庭内反邪教、反毒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教育帮扶等各项工作。

六十九  各部门、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供电线路、防火防盗、防窃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七十  干部职工应当强化办公场所安全事故防范,每日上下班时要收理好文件、材料,关闭电源,关好门窗,保证办公场所安全。

七十一  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保障节假日期间有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值班驾驶员及车辆。

七十二  信访室牵头,在各类信访举报、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中积极排查、发现社会稳定风险和苗头,根据需要向有关行业和部门提出预警。

 

第十四章  激励制度

第七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根据单位考核评定结果,及时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单位(行业)创建等奖励资金。

第七十四条  对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应当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嘉奖的集体和个人,由组织部按程序及时申报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被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组织部按照荣誉称号的等次及时办理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相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激励。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报送、党风廉政新闻宣传等实施目标考核的重点工作激励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  慰问及关心关爱制度

第七十八条  干部职工慰问工作由组织部牵头,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配合。

七十九  春节看望困难党员、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重阳节看望离退休人员;适时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加强与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沟通交流,活动经费从年初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中列支;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在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关心看望。具体慰问标准1次不超过500元/人,一年不超过2次,经费从本单位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十条  机关工会活动参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工发2018〕44号)执行。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工会经费收入规定,规范管理工会经费支出。  

(二)机关工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在工会会员生日、结婚、生子、生病住院、离岗、去世或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慰问。

第八十一条  做好关心关爱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干部定期体检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保健工作规则(试行)》及《临沧市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干部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每年组织干部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

 

第十  家访制度

八十二  建立领导干部家访制度,县纪委、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开展对干部职工的家访工作,搭建沟通平台,畅通反馈渠道,培育干部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营造“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促进文明家庭创建,增强干部职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十三  家访活动由组织部牵头,办公室、宣传部、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工会配合,做好家访活动的沟通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

八十四  家访内容。

(一)向干部职工家属介绍县纪委、县监委的基本职能、工作任务、人员情况以及干部职工本人在单位的工作表现等情况。

(二)宣传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精神,引导干部职工家属当好“廉内助”,倡导良好家风门风。

(三)了解干部职工的家庭关系、婚姻情况、社会交往以及8小时以外的学习、生活情况。

(四)深入了解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解决,消除后顾之忧。

(五)听取干部职工家属对县纪委、县监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评价,取得家属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八十五  每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家访活动。家访一般利用晚上或休息日深入干部职工家中,与干部职工家属面对面“拉家常”,真诚交流。对遇到重大疾病或困难、思想出现偏差、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廉政作风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等情况的干部职工,应随机家访。

八十六  对家访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梳理研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咬耳扯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十  环境卫生

八十七  干部职工要重视和爱护公共卫生,每天负责打扫各自办公室及室外走廊卫生,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保持办公场所和院落安全、文明、卫生、安静、整洁,无卫生死角。

八十九  倡导科学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尊重公共区域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不随地吐痰、丢垃圾。

九十  机关实行每周2次卫生大扫除制度。星期一和星期四上午上班前各开展1次,由机关干部职工对办公区及清洁区卫生进行清扫。

九十一  要爱护公共区域花草树木和其他绿化设施,不折枝、不摘花、不采果。

 

第十八章  保密制度

第九十二条  日常保密工作。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及委局机关的保密规定,坚决维护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机要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专人保管,定期清退,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外传及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文件。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按保密要求、保密范围提供档案,不得随意扩大保密范围或降低档案密级。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阅读、摘录。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单位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四)严禁泄露正在查处案件的案情、材料和举报材料。

(五)不准使用普通电话、电传、明码电传传输国家秘密事项。

第九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指本单位各部门范围内装备用于存储、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的计算机,其密级根据涉密程度确定。

(二)用于密码通信的涉密计算机,专机专用,严禁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处理密码业务时,必须开启防电磁泄射设备,不得用于处理个人事务。

(三)用于日常密码业务处理的涉密计算机,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联网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在安装使用应用软件时,应经技术检测,确保网络安全。

第九十四条  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

(一)严禁用涉密、内部办公计算机上互联网,或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密、内部信息。

(二)严格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谁上网,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在信息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并批准后才由网站管理员上传。

(三)严禁采用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送涉密或内部信息。

(四)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严格限制在互联网与内部计算机及其网络之间相互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则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技术措施。

(五)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或内部信息。

(六)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意识和能力。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十五条  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一)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三)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

(四)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查注销。

(五)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登记表。

(六)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七)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

(八)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涉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到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专门人员在场。

(九)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定点销毁。

第九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维护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确保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维修维护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涉密机房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要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并报请市委保密局人员定点销毁。

第九十七条  密码通信机房管理。

(一)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有事外出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允许擅自离岗导致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包括工作处理和设备、线路、计算机运行、保管等)进行规范登记。

(三)确保密码安全与通信畅通。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上、下班时核对密码、密码设备数量,测试通信设备及线路运行状态,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非经领导许可,严禁非机要人员进入通信机房。下班时,应检查该关闭的设备是否关闭,24小时运行的设施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门窗是否关好,同时开启防盗报警系统。

(五)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及其他机要制度,若因疏忽、麻痹大意而引发责任事故的,严格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十八条  工作点的保密纪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文体活动

九十九  县纪委、监委建设必要的文体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

一百  建立各类文体兴趣小组,支持各类兴趣小组按照活动章程或规则组织开展活动,为兴趣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兴趣小组组织参加各级举办的比赛活动的,按照《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  派驻机构管理

第一百零一  派驻机构按照县委关于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执纪监察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受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业务规程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  派驻机构协助、监督所负责的单位及其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但不能替代所监督单位及其党组织开展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兼任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分管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具体业务工作。派驻机构人员参加驻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相关活动,但一般不担任基层党组织的班子成员。

第一百零三  健全派驻机构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

(一)派驻机构每季度至少向分管、协管领导汇报1次工作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履职尽责情况,年底由组长向县纪委、监委进行述职述责述廉。

(二)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监察重要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及其分管、协管领导报告。

(三)派驻机构人员参加所负责的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研究部门和系统重大改革事项、全局性工作部署和长期规划、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以及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和协管领导报告。

(四)驻在单位发生干部职工非正常死亡或失联失踪、重大舆情失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聚众冲击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派驻机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和协管领导报告。

(五)所负责的单位及其人员拒不接受派驻机构监督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监察建议的,或者其他不配合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的情况,派驻机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和协管领导报告。

(六)派驻机构人员因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的需要,参与所负责单位的有关重大活动,应当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和协管领导汇报。

派驻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中具体案件办理的请示报告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  派驻机构人员参与驻在单位政治理论学习和对普发性政策文件的学习活动。派驻机构负责人参与驻在单位党组织的理论中心组学习,按要求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书会集体学习。派驻机构人员按要求参与县纪委、县监委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各类调训和工会、妇委会、纪检监察学会组织的学习活动。

第一百零五  派驻机构人员应当遵守县纪委、县监委保密管理制度的同时,遵守所监督单位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相关秘密事项。

第一百零六  派驻机构人员应当遵守驻在单位安全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驻在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并参与县纪委、县监委组织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第一百零七  派驻机构人员应当遵守驻在单位各类环境卫生制度,积极参与驻在单位组织开展的办公区域卫生大扫除等活动。

第一百零八  派驻机构人员可以分别参加县纪委、县监委和驻在单位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但县纪委、县监委和驻在单位均组队参加的有关活动,一般应当参加县纪委、县监委团队。

第一百零九  健全对派驻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履职尽责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规则有关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派驻机构及其人员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一百一十  健全机关对派驻机构及其人员的服务机制。机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派驻机构及其人员到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

一百一十一  派驻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合于本派驻机构的具体工作规范以及与所监督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机制。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全体干部职工(含驾驶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和其他聘用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 县监察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双纪办发〔2015〕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上一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下一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
    返回顶部↑

云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中国共产党双江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地址:双江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举报:0883-12388  邮箱:sjjwbgs@126.com  
 滇公网安备:53092502000107号  备案号:滇ICP备14004912号  技术支持:临沧腾毅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