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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程序严 责任实
信息来源:双江县纪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稿时间:2017年09月11日  ‖  查看1743次  ‖  
       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颁布实施,对于从事执纪审查的人来说,《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纪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扎紧了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问题。通过实践,我的感受是《规则》程序严、责任实。
  《规则》实施后,我们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反映某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在室务会讨论处置意见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四类线索处置方式,大家通过分析讨论,一致同意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照《规则》要求,我们将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最后经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集体做出了初步核实的处置决定。
  随后,我们迅速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呈报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成核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这名领导干部存在违纪问题,需要立案审查。
  由于《规则》对立案审查时限作了严格限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要求我们必须做足立案前的“功课”。
  为此,我们核查组对相关证据进行研判,对案情进行全面认真分析,最终形成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后,呈报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提请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
  随即,我们起草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经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这名领导干部进行立案审查。
  《规则》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可以说,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一次次的请示报告,就是一次次的政治检阅。如实请示报告也使得执纪审查工作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杜绝了过去办案中可能存在的“私自留存线索”、“办人情案”、“擅自处置”等情况。
  规范审查组组长权限,执纪审查中的重要事项要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要向上级纪委报告……这必然要求从审查组组长、分管领导到纪委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整个执纪审查过程中,都必须牢牢扛起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层层压实。
       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规范我们的行为,避免出现选择性办案、随意性办案、想象性办案等情况,让大家少出事、不出事,可谓用心良苦。我相信随着《规则》的规范运行,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的成绩。(俸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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