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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不是免责的“挡箭牌”
信息来源:双江县纪委监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稿时间:2018年05月30日  ‖  查看1649次  ‖  

集体研究本来是集思广益,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分析事情的利与弊、得与失,对方案、政策、措施等进行缜密分析、合理谋划、科学决策最终为民谋利。但实践中,很多政府部门在实施新工程新项目时,常常不按程序和步骤办理,以“集体研究”的名义进行非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后再以“集体研究”为名逃避追责和处罚。当前,全国上下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很多地方为了尽快推动项目的实施,常常通过召开会议以“集体研究”的方式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跨越式”的项目实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集体研究”的决策方式并不是造成损失后免责的挡箭牌。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这一规定,使得追究“集体研究”中有责任的决策、决定人员和相关执行人员责任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挡箭牌”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但实践中,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责任,而对负有更大责任的决策主管领导不予追究,并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和良好政治生态的营造。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集体研究”型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预防,维护群众利益,切实让脱贫攻坚造福于民。一是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查办典型“集体研究”型违法违规案件,达到警示教育作用。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不但要追究实际执行人的责任,还要揪出实际决策者等负有责任的人员,让该负责任的人都负起责任。坚持惩防一体、打防结合的理念,通过查处和通报,起到以点带面,教育一片的效果。二是注重预防宣教。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将《监察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警示教育的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大对扶贫项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负责人的廉政警示教育,要求其定期排查工作风险点做好防范并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加强廉警示教育网的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公共信息平台等加大知识宣传,违法违纪事实的曝光,特别要在特殊行业、特殊领域营造浓厚的廉政氛围。三是推进制度建设。推进制度预防,构建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建设良好政治生态。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室立足基层接近基层的优势,建立定期建设项目风险排查机制,通过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室的定期排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相关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源头。从制度上挤压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周学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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